据11月12日的《钦州日报》报道,钦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11月11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履约保证金由原来要求在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留足偿还公积金贷款6个月的还贷额调整为留足偿还公积金贷款3个月的还款额。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单方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