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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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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相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公积金管理部: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相关事宜作以下通知: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月缴存额

1、缴存额的计算

①职工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②单位为职工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单位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不能低于职工个人缴存部分。)

③当月应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月缴存额。

2、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其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基数

1、单位聘用的职工,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须缴存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以聘用职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若聘用职工是新参加工作的,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

2、公积金缴存业务计算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起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止。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在公积金的业务年度内有两次调整月份,业务年度内调整的月份分别为七月份与一月份,在其他月份需要变更调整缴存基数的须经报我管理中心同意。

二、注意事项:

(一)、表格报送说明

1、为了便于业务的核算,各单位报送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清册》的月缴存额(含职工个人部分与单位缴存部分)金额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

2、缴存单位必须在调整当月的十五日前把《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清册》(须附上职工的工资表)报送到我管理中心。

3、缴存单位若出现缴存人员变动情况,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变更清册》,如因调动原因变动的,同时须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将该职工公积金转至其新单位。所填写的表格在转款后2天内报至我管理中心。

(二)、为了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地将职工的公积金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各单位务必在每月的25日前把该单位代扣部分与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公积金足额转到我管理中心公积金专户,若超过当月25日后所转的公积金,我管理中心将该款项作挂帐处理,待结转至下个业务月度后才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

三、相关业务

(一)、我管理中心把已明细分配至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上的实存余额,到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截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利率为各位职工计算利息,办理业务年度结转。年度结转后打印职工个人对账单与单位财务对账单,单位财务自收到我管理中心发出的财务对账单之日起,五天内将对账单是否相符的意见反馈报送我管理中心,若出现账务不平,五天内应到我管理中心对账。

   (二)、公积金归集业务(含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要求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负责办理,缴存单位应安排一名财务人员专职管理公积金业务。

(三)、若了解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及下载使用公积金业务表格,(一律要求使用A4纸)请登录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qzsgjj.com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