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市金管字〔2008〕40号
各有关单位: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工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货币分配的有效方式。为加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桂财综字[2000]29号)和《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钦市金管委字[2008]6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的规定,要求如下:
一、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需要各建制缴存单位的积极配合,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各相关单位要按《提取办法》的要求严格把好初审关,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单位在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没有按要求对提取条件和提取金额进行初审,甚至存在没有填写《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就报送来的情况。
2、部分单位在还没有领取经我中心审批后的《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及核实职工提取金额之前,就将已到帐的住房公积金转发给职工,这样,可能会造成职工应支取金额与实际不符,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带来不便。
现我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积金提取业务和完善公积金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如下:
1、各单位在收到我中心回拨职工住房公积金款项后,在两天内须开具该款项的收款票据前来办理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手续。
2、各单位须按我中心审批支取表上的审批金额核发职工公积金。
二、公积金明细账务核对
我中心于七月中旬已发出了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缴存单位须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在对账后并将对账的账务情况反馈给我中心。这项工作开展到现在已有一段时间,但由于缴存单位对公积金缴存工作不够重视,导致部分单位直到现在还没有将对账后的账务情况反馈给我中心。
缴存单位没能积极与我中心对账,将会影响到单位职工办理提取公积金的业务。没有与我中心核对账务的单位,在收到我中心对账通知之日起,在三天内把公积金明细账核对完毕并将账务情况反馈给我中心。
三、以上业务工作,望各单位本着对干部职工负责的态度给予重视,并配合我中心按时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否则,我中心将暂停办理该单位职工提取公积金的业务,造成的不良后果及责任由该单位负责。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