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介 绍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的小户型按房价20%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6、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7、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
二、贷款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为1—30年,但不能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
(二)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到国家调整利率,则贷款利率作相应的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次年的元月1日。
三、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参照单位、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价值的 70 %以内(含)或翻建、大修金额的70 %以内(含)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均在委托人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25万元;单方在委托人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15万元。
四、申请贷款需向管理中心提供的材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审批表(原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原件一份)
3、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原件一份)
4、公积金贷款履约保证书(原件一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6、借款人及其配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7、借款人的结婚证;借款人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及单位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借款人除提供上述共同材料外,属于购买商品房以期房作抵押贷款的,另需提供:
1、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的小户型按房价20%]的首付款证明;(复印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二份)
3、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属于自建房(在建工程)贷款的,另需提供: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原件二份)
属于参加集资建房贷款的,另需提供:
1、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计划和批文;(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2、经市建规委批准的集资建房总平图;(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个人已交集资建房款的首期有效凭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借款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5、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五、下列情形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已经支取且存储余额不足一年的;
2、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已被封存或停交、缓交的;
4、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的;
5、借款人自建第二套(幢)住房以上的;
6、借款人所在单位职工存在公积金贷款拖欠5期以上的,取消该单位的担保资格。
六、贷款程序
1、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申请书、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2、填写申请书、审批表等,并按要求完善贷款申报材料送到管理中心报批;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4、根据调查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是否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借款人:同意贷款的,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到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不同意贷款的,通知申请人、借款人取回申报材料,并核发通知书;
5、借款人、担保人办理抵押或预抵押登记手续,与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代扣协议书;
6、银行发放贷款。
七、时间要求
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批工作。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垂询电话:0777-368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