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下,把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提取出来使用,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使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的规定比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
(一)离、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第三章 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以下的凭证及相关材料,所提供的凭证及相关材料需验证原件。
(一) 用于住房行为的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1)购房合同(1年内有效);
(2)首期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4)身份证;
(5)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2.购买二手住房
(1)提供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产交易合同》;
(2)房产契税完税发票(1年内有效);
(3)身份证;
(4)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买单位房改房
(1)提供钦州市《按成本价住房、产权比例确定、补交房款综合计算表》(1年内有效);
(2)交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4)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4.购买集资建房
(1)房改部门关于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集资人员名单(1年内有效);
(2)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
(3)有效付款凭证(1年内有效);
(4)身份证;
(5)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土地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规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有效)和《总平图》;属乡村的,需提供县区土地部门批准的《宅基用地批准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1年内有效);
(2)身份证;
(3)如所建造、翻建住房属配偶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6.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钦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钦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质量监督手续证明;
(2)建规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有效);
(3)身份证;
(4)如所需大修住房属配偶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借款合同;
(2)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在贷款银行的会计业务处打印,需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3)身份证;
(4)如借款人属配偶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8.用于房租(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规定比例15%的)
(1)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2)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凭合同》;
(3)租赁税据(1年内有效);
(4)身份证;
(5)如租赁人属配偶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二)其他行为的提取
1.离休、退休
(1)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文件;
(2)身份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县级以上医院和钦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能力鉴定证明(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3)身份证。
3.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2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1)提供失业证和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
(2)身份证。
4.非钦州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1)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提供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
(3)身份证。
5.调离钦州市行政区域
(1)劳动人事部门调动文件;
(2)接受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3)身份证。
6.出境定居
(1)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迁移证明;
(2)护照及签证;
(3)身份证;
(4)如原缴存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有关委托文件。
7.在职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1)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2)法定继承人、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
(3)法定继承人、受赠人身份证。
第四章 提取细则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产权拥有者或其配偶,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
一、对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按中心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留足存储余额;
二、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必须是在1年内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每套(幢)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且房屋产权者及其配偶所提取的金额合计不能超过该次住房消费总额。
第八条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还贷期限内,贷款之日起满两年才可办理提取,每隔两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存储余额需缴存满2年),用于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夫妻双方在一定时间内所提取的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本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二、已在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期间,职工办理提取时,需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留存6个月本息累计金额(公积金贷款月偿还本息合计金额乘以6个月的累计总额 );
三、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存储余额,办理提取时只能提取至偿还清公积金贷款结算清单日期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上年结转余额,但提取总额合计不能超过偿还本息总额。
第九条 发生以下消费行为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工作单位等都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却到钦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相关凭证及材料后,经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实地勘查,已完工的;
(三)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的;
(四)所购住房已完善所有工程及手续的;
(五)偿还装修、装饰、家居消费贷款;
(六)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七)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占家庭总收入15%及以下部分的;
(九)如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的,两年内不允许办理提取。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在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能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提取时需留存的余额为偿还公积金贷款6个月本息累计金额。
第五章 提取审批
第十一条 凡符合提取条件的,首先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和提取金额进行初审,并填写《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职工向中心(管理部)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凭证、材料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中心(管理部)对提取的相关凭证、材料及提取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使用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通知单位办理转账支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